誰死誰有理?男子半夜偷牛「反被牛踢死」 家屬上訴「索賠150萬」牛主人該賠嗎?
法庭上,一名年過半百的農民站在被告席上訴說著自己的冤屈,原告方卻咄咄逼人,要求被告必須給出賠償。
案件經過:人偷牛,牛踢人
半個月前,被告農民老劉的妻子因為生病住院,老劉一連幾天奔波於醫院和家中,很是勞累。老劉家裡養著一頭母牛,已經配種成功,這幾天老劉小心呵護,終於在數天前成功生下一頭小牛,老劉兩頭擔憂的心突然放鬆了下來,醫院的妻子也被兒子兒媳接手了過去,一個人待在家中的老劉剛到八點就躺在床上昏昏欲睡。
當天夜裡三點多鐘,兩名身影鬼鬼祟祟地靠近了老劉的牛棚,其中一人正是原告一方的李某,李某和其表哥張某兩人是這附近有名的慣偷,被送進警局多次,屢教不改,在得知老劉家裡母牛生了小牛後,他們就打上了主意。
蹲守在老劉家附近的張某觀察到老劉家裡沒了動靜,立刻通知了表弟李某開著自家的小貨車停到了不遠處。張某在外放風,經驗更加充足的李某則翻進院子裡的牛棚實施盜竊。
李某原本的計劃是想要先將大牛牽走,但大牛被繩子綁在了牛棚最裡頭的柱子上,要跨越整個牛棚才能去解開,他嫌太麻煩,乾脆就想著先將小牛牽走節省時間。
誰料在李某動手牽小牛的時候,小牛因為害怕直接躲到了大牛的身邊,母牛護犢心切,後蹄抬起直接朝著李某的胸口踢了過去,李某直接被踹飛砸到了一旁的地上,沒了動靜。
牛棚裡的動靜讓在外望風的張某覺得不對勁,他小聲呼喊了幾聲,沒有得到任何回應,幹這一行的本來就謹慎,張某擔心意外發生,丟下汽車直接爬進了牛棚,在牛腳下將李某給拖了出來,緊急送往了醫院,可即便這樣,依舊沒能挽救回李某的生命。
第二天醒來的老劉也得知了自家牛將人踢死的事情,他也聽說過那兩人以前的一些行為,不僅為自家牛感到不值,因為蹄子下已經沾了人命,這牛按照忌諱也是不能養了,老劉只能自認倒霉,想著要找辦法將牛轉手出去。
可牛還沒賣出去,老劉卻先一步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死者李某的家屬以老劉所飼養動物傷人為由,要求動物飼養人老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34萬(約150萬台幣)余元。
法庭爭論:誰死誰有理?
通過法醫對死者的勘驗,確定李某死亡為牛蹄踢踹所致。李某家屬以此為基礎將老劉告上法庭。
李某家屬所依據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動物」的範疇既包括寵物也包括家禽。
在正常情況下,老劉家養的牛如果主動對他人進行攻擊,並導致他人生命健康權利受損害,老劉是必須要承擔一定侵權賠償責任。但在該案中事情的全貌並非是老劉所養牛的過錯,反倒是受害人自己去招惹的牛,偷牛又怎能算得正常行為?半夜偷牛被踢死,這種強盜行為又如何能厚著臉皮來找被偷的主家要賠償?
老劉不認同,法律也不會容忍這種撒潑賣慘的行為。
在「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中進行侵權賠償有一個例外「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案中,李某和張某的偷牛行為本質上是違法的,如果偷盜成功,兩頭牛的價值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基本條件。意外的發生阻礙了犯罪行為的進一步實施,雖說是犯罪未遂,但明顯屬於重大過錯。
無論是翻越牛欄還是牽小牛,這都是李某的自願行為,母牛護犢是天性,李某在對小牛進行偷盜時未能預料到最壞結果,並且進行預防應當屬於其自身過錯。案發當時老劉正處於睡眠時期,並不知曉牛棚中所發生的一切,自然也就沒有辦法進行任何協助救助行為。
因此在該案中雖說動物的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醫學方面極強的因果關係,但這份因果卻無法引申到動物主人身上,並構成侵權行為,李某的行為是由其自身故意造成,老劉自然也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最終經由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家屬的全部訴求,老劉原本就心善想著畢竟是自家牛鬧出的事情,最終還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了1000元(約4500台幣)的撫慰金。
結語:多行不義必自斃
天理昭昭,因果報應不爽。對於牛來說,牠護犢愛子並無過錯,反倒體現了動物界的母愛。對於老劉來說,他忙碌半月終於能夠休息,晚上熟睡這本是天性。雙方並無過錯。錯就錯在了死者自己的貪婪。
俗話說得好「金錢沒有辦法被帶進墳墓,卻能把人送進墳墓。」作為慣犯的李某被他自己的貪婪送進了地獄,以這種原因在當地揚名。希望同伴的下場能夠給張某更多的教訓,從此之後腳踏實地,老老實實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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